人民人寿龙山支公司被罚1万元:未妥善保管许可证

知识 2025-07-06 02:39:22 3377

9月21日消息,人民人寿辽源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支公司因未妥善保管许可证被辽源银保监分局罚款1万元。龙山

相关责任人高尚被处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支公证

原文如下:

辽源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辽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中银大厦5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万《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龙山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保管审理,人民人寿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龙山事实、理由、支公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司被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罚万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妥善人民人寿龙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29日,保管人民人寿辽源市龙山支公司经理高尚将悬挂在龙山支公司的人民人寿《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从办公场所取回个人家中,准备11月30日送至市公司综合部办理新版换证手续。当时将此证件放入文件袋中保存,并将该文件袋放至手拎兜中,11月30日上午发现文件袋未在手拎兜中,经过在职场、家中、两天途经的路线及所坐车辆进行寻找,均未找到,于11月30日下午告知市公司综合部相关情况。2021年12月2日,我局接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关于辽源市龙山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情况的报告》(人保寿险吉辽发〔2021〕17号)。经核实,丢失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名称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支公司;许可证流水号:0256149;机构编码:000100220402;机构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中银大厦5号楼401室;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3日;发证日期:2021年4月13日。

上述事实,有机构报告、内控制度、谈话笔录、报纸公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人寿龙山支公司上述未妥善保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支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14日

辽源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辽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高尚

身份证号码:22040219871224XXXX

住址:吉林省辽源市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支公司 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龙山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人寿龙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29日,人民人寿辽源市龙山支公司经理高尚将悬挂在龙山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从办公场所取回个人家中,准备11月30日送至市公司综合部办理新版换证手续。当时将此证件放入文件袋中保存,并将该文件袋放至手拎兜中,11月30日上午发现文件袋未在手拎兜中,经过在职场、家中、两天途经的路线及所坐车辆进行寻找,均未找到,于11月30日下午告知市公司综合部相关情况。2021年12月2日,我局接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关于辽源市龙山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情况的报告》(人保寿险吉辽发〔2021〕17号)。经核实,丢失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名称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支公司;许可证流水号:0256149;机构编码:000100220402;机构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中银大厦5号楼401室;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3日;发证日期:2021年4月13日。

高尚作为人民人寿龙山支公司经理和保管上述许可证的经手人,遗失许可证,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机构报告、内控制度、谈话笔录、报纸公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高尚处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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